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处罚 供应商担责
作者:史华松 马俐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次数:427
某烟杂店一直诚信经营,生意也还不错,却因销售不合格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烟杂店老板王女士越想越冤,决定找供货商讨回损失。近日,吴中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供货商被判赔偿。
王女士在相城区开了一家烟杂店。2015年1月,她向吴中某食品店采购“某牌情人梅”,因该食品店提供的每袋情人梅包装袋上均标有QS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烟杂店认为食品标识齐全,质量应没有问题,遂以0.3元/袋的价格进购了一箱“情人梅”(600袋)并摆上柜台销售。
当月,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时,对烟杂店在售的这批“情人梅”进行了质量抽检,检验发现上述食品因“二氧化硫”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为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女士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的情人梅30袋、没收违法所得16.2元、处罚款30000元。
烟杂店对行政处罚没有意见,但认为该罚款不该由其承担,而应由上游供应商食品店来承担。烟杂店起诉到吴中法院,要求某食品店承担该损失30000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食品店提供的食品包装上QS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等标识齐全,原告烟杂店采购该批食品的行为并无不当,因食品店提供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导致烟杂店被行政处罚,遭受财产损失30000元,食品店依法应予赔偿。吴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食品店赔偿原告烟杂店损失30000元。
法官点评: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因产品质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烟杂店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依法维权,作为普通消费者又应当如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