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私力救济不当付代价
作者:张晓晴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次数:591
张某将其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经营,合同到期后,不愿再续签挂靠合同,可该公司要求交纳3万元过户费,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当张某的车辆在维修厂维修时,被挂靠公司强行开走,造成张某营业损失。近日,太仓法院审理这起挂靠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该挂靠公司赔偿张某损失3万元。
原来,2010年5月28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汽车挂靠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卡车一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车辆实际产权归张某所有,合同还约定了挂靠期间张某每年缴纳公司1000元的名称使用费,车辆的年审及投保事宜由公司代办。合同签订后的五年里,张某按约支付了相应费用。合同到期前,张某找到该公司协商,表示不再续签车辆挂靠合同,要求公司将车辆过户至张某名下,但公司要求张某缴纳3万元营业税方能过户,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后张某自行去保险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后来,张某将该车放在修理厂维修,挂靠公司通过车辆GPS找到该车,并找来公司员工强行到维修厂将车辆开走。开走后,公司还报警报备了扣车事宜;随后将GPS芯片拔去,并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前去交纳挂靠费或者过户费。
经警方协调无果后,张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将车辆过户并赔偿三个月扣车期间的营业损失9万元。庭审中,被告公司称其扣车行为属于私力救济,因为车辆挂靠合同到期后,张某既不续签合同,又不办理过户手续,有可能使公司承担挂靠风险,其扣车行为并不是侵占,仅是为了逼迫张某尽快解决挂靠合同纠纷。庭审中,经法院协调,公司将车辆交还张某。法院最终依据张某提供的结算凭证等证据,判决被告公司协助张某办理车辆过户,并赔偿张某营业损失3万元。
法官提醒: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本案中卡车属于张某合法所有,其享有该车的支配、收益、处分之权利,若公司认为张某的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会损害公司利益,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现公司未经张某允许,擅自将车辆开走,并将车辆的GPS芯片拔出,使张某无法得知车辆的下落,显然超出了合法救济的范围,侵犯了张某的所有权。虽事后公司通知张某前去处理,但该通知附带了处理合同纠纷的条件,现公司私扣车辆于法无据,理应赔偿扣车期间的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