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案引出虚假诉讼 自作聪明引祸端
作者:王云云 发布时间:2017-06-06 浏览次数:449
陈玲经朋友介绍,向胡晓借款人民币4万元,由李全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的偿还。后陈玲所居住地段被政府纳入征收范围,其中其所承包的鱼塘政府将给予较大数额的征收补偿。由于陈玲债台高筑,遂与担保人李全一起找到债权人胡晓,共谋“万全之策”:由陈玲向胡晓出具30万元借条一张,由胡晓持30万元借条去法院起诉陈玲,等法院执行顺利多分拆迁款后,陈玲足额偿还胡晓借款4万元和所出的诉讼费,陈玲自己还能剩一点钱做点小生意。胡晓如约持30万元借条至法院起诉胡某,并达成“一致还款协议”获得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并顺利进入执行,执行中,由于拆迁补偿数额不足以偿还陈玲所负债务,执行款并未能像协商时那样快速获得。胡晓遂持着由担保人李全签字的4万元借条来起诉李全要求承担保偿还责任,庭审争执中,双方道出事实原委。
因前案所涉的30万调解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还同时包含了后一案所涉的4万元,法官遂中止了对后案的审理,在依法调取后案的庭审录像和笔录并对相关当事人谈话后,经法院审委会谈论认为原调解书确有错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执行的裁定。再审过程中,胡晓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法院作出了准许陈晓撤回起诉,并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裁定,并同时作出罚款决定:“对胡晓、陈玲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因胡晓、陈玲均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现“国家”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因发现及时,虚假诉讼尚未造成损失,故仅是对虚假诉讼参与者作了罚款处理。主张权利本无可厚非,但始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切勿自作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