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近些年做生意赚了一些钱,总是觉得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经朋友介绍在刘某开设的常州某投资公司盱眙分公司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该款产品一单售价3000元,每天返利66元,返还期限为100天,同时还可获赠冬虫夏草、食用油、大米、茶叶等实物产品。该款理财产品不仅利息高,还购买方便:直接下载理财公司开发的APP,绑定银行卡就可以购买,每天返还的利息直接打入理财平台开设的账户。张某分两次购买了5单、10单,每天都能及时收到支付的利息。第三次,张某一次性购买了50单,可就在购买的第二天,理财账户平台即无法打开。经与盱眙分公司负责人刘某联系未果,张某前往常州总公司发现公司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李某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遂以刘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

  庭审中,张某、刘某对上述基本案件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刘某认为其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纠纷系因常州某理财公司以高利方式吸收社会不特定人款项产生,对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已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而该案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对于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本是件好事,但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形式多样的理财产品一定要注意识别,尤其是在目前各类互联网理财“泛滥”的情况下,投资之前审慎地审查理财产品的提供者、风险程度等,切不可只看到高额利息回报便盲目跟风购买,等到本金都无法收回时才幡然悔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