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在路边临时停靠。几分钟后,电动车因避让该轿车与其后车辆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该案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轿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依法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个鸡蛋饼引发一场官司

  2016年2月25日17时许,黄俊开车接儿子放学回家,途经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儿子提出想吃路西侧摊位的鸡蛋饼,黄俊遂直接左拐驶向道路右侧,车辆一半位于草坪、一半位于路面逆向停靠,摇下车窗购买。

  四五分钟后,年逾七旬的石英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经此处。为避让轿车,石英将车辆向左调整方向,在石英左后方同样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陈修避让不及,车辆前轮与石英左后轮相碰,致石英车辆侧翻,人跌倒受伤。

  坐在车内看手机、等鸡蛋饼的黄俊听到“乓”的一声下车查看,陈修正在搀扶石英,确认两辆电动三轮车离自己车尚有十米左右距离并未相碰后,便驾车离开现场。

  陈修随即拨打110和120,本起事故经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无法查证事故的成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石英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发生医疗费34000余元,后经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九级伤残。

  2016年11月,石英因事故损失将陈修、黄俊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各方激烈交锋

  庭审中,原告石老太的家人认为,老太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在这么高龄承受残疾伤痛,三被告应承担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115952.81元。

  被告保险公司态度非常坚决,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确认黄俊车辆违停,公司承保车辆不存在过错,且也无法认定与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使黄俊应当赔偿,因肇事车辆事故发生之后驾车驶离现场,在商业险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对此免赔。

  被告黄俊闻言激动地指出,原告所驾驶的车辆没有直接与自己的车辆碰撞,本人查看后认为原告受伤与自身没有直接关系才离开现场的,自己有100万的商业险,根本不需要、也不存在肇事逃逸。

  被告陈修则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提交了重新鉴定书面申请,认为黄俊车辆违停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也有责任,自身在事故后对老太进行了及时救助。

  另查明,黄俊的涉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海安法院咨询法医认为,鉴定报告是客观有据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遂没有准许重新鉴定申请,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确认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石英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8655元。

  法官说法: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分析交警部门向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被告黄俊在非机动车路段逆向占道停车,已影响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存有过错。石英遇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占用时,在向左变向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况,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被告陈修在后方行驶,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行驶时疏于观察,且遇情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亦存有过错。综合本案,酌定黄俊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陈修承担40%的赔偿责任,石英自负40%的责任。因被告黄俊向被告保险公司投设了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其赔偿份额转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原告石英85140.8元,被告陈修赔偿10327.99元,驳回原告石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陆兴逢介绍,在广大农村,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堆放杂物等事情时有发生,客观上对交通通行产生了影响,如导致交通事故,无论是否直接与所停车辆、堆放物相撞,当事人均可能存有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结合事故时路面状况、视线情况等因素,判令被告黄俊承担20%的责任。同时,因黄俊系非专业人士,对于事故中原告没有跟其车辆发生碰撞其仍要承担责任并不能预见,而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据证明对逃逸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被告保险公司免责抗辩,法院未予采信,最终判令黄俊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保险限额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