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确权,谁说了算?
作者:计正春 发布时间:2017-05-31 浏览次数:434
30年前的一棵树,今日起争议,权属如何认定?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为树确权案件,原告戴某起诉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于上世纪90年代获得生产队转让小株树一棵,多年后原告欲出售该树被同村其他村民阻止。后原告请求所属镇政府处理,并向镇政府书面申请对争议树株权属作出行政裁决,但被告一直没有作出处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对争议树株权属进行处理应是被告镇政府的法定职责。涉案株树栽种于上世纪90年代,相关凭证、证据的搜集及审查确需较长时间,被告收悉原告申请后组织协调和听证,旨在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不仅包含原告所需的裁决结果,而且包含行政机关对整个争议纠纷进行协调、审查的过程,法院对被告是否履职的审查应当兼顾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本案原告与村民小组存有明显分歧,被告既需加以协调,又需组织人员调查搜集证据,安排听证,至原告起诉之日未能裁决,也符合情理,不宜认定被告拖延履行。但被告镇政府应当将协调情况和工作进展及时告知原告,避免给原告造成不作为的误解。
综合案情,法院认定被告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判令被告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内起两个月内依法对涉案株树权属予以裁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