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山市张浦镇做货运的老李与老于发生了口角,引发打架冲突。几天之后,老李竟视网膜脱落,结果法院仅判决老于承担15%的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4年一天的傍晚,在张浦的一十字路口老李和老于发生了口角,双方你一句我一句争执不下,互相推搡。手指有点受伤的老于回到家后越想越气,就又找了弟弟小于等人一起把老李又打了一顿,当天老李就进了医院。第二天在张浦派出所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老于赔偿老李医药费8000元,双方一次性处理完毕。二周后,老李发现眼部不适,有黑影飘动,经临床诊断为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结果治疗之后又花了3万多医疗费。老李认为8000元的协议根本无效,当时自己并不知道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而老于也说了,这个事情发生在二周之后,我怎么知道这事跟我打架有没有关系,而且打架已经在派出所处理过了,老李再来要求支付医疗费等没有依据。法院审理后向原治疗的医生做了笔录,医生明确在第一次检查的时候并未发现老李眼睛的伤势,如果出现视网膜脱落的情况,一般在检查时可以发现。同时,昆山市张浦派出所向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该伤害与打架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中心解释称:视网膜脱离多发生于近视眼,按病因可分为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及非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其中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是视网膜与玻璃体两种组织变性共同参与的病历过程。本例中被鉴定人老李伤前患有双眼高度近视,此次头面部外伤后出现左眼前黑影飘动,经眼科检查后,临床诊断为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而病历资料中缺乏对左眼外伤表现的明确记载,同时眼科检查未发现有前房出血、玻璃体出血等左眼外伤性改变,提示其左眼在此次事件中外伤的直接证据不足。伤后病历资料记载有“B超示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玻璃体混浊”,提示其左眼玻璃体变性,结合李新立伤前患有双眼高度近视,本身存在视网膜脱离的危险因素,故我们分析认为此次外伤在左眼视网膜脱离中无直接因果关系,仅起到轻微作用(即属诱发因素)。因此,考虑到眼伤与打架之间仅系诱发因素,法院最终认定老于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派出所、司法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双方均应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本案中原告老李此次主张的左眼视网膜脱离系其在签订协议书后检查发现的新病情,原签订的协议建立在未发现左眼视网膜脱离的基础上。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伤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并就其受伤情况请求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难免发生争执、纠纷,但出手伤人不仅要赔偿,而且也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在本案中,原本两人只是口角之争,两车在过马路时有了些矛盾,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由交警处理,在未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即使心中不满,也不应该大打出手,甚至在事情结束后,再召集他人打架导致伤害。虽然打架对此次的视网膜脱落仅是诱发因素,但是所导致的后果对于受害者而言却是一辈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