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区分实际情况 当事人该办不办能免责?
作者:王伦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次数:379
谢某老家在外地,来太仓打拼多年后,渐把他乡当作故乡,就想买套房扎根下来。经中介联系,谢某和周某在2016年8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周某将其名下的一套花园式房屋出售给谢某,谢某也交了定金。
合同签了没多久,房价飞涨,周某觉得自己吃了亏,就要涨价。谢某据理力争,坚决不同意。10月初,政府出台限购令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已签订合同的特别放宽,只要手续齐全,在11月底前都可以过户。
后谢某多次找周某要求办理过户,周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合同签订时周某的房产证尚在办理过程中,见谢某不同意涨价,周某就没有积极地去办还贷手续。眼看着最后期限快到了,周某担心自己要付违约金,就迅速还了贷,于11月17日拿到房产证。见谢某态度强硬,周某便答应过户,不再要求加价。
可就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的时候,周某却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弄丢了,也因此过户登记最后还是没有办下来。谢某始终认为自己没有及时拿到房子完全是周某贪心、不守信用造成的。今年1月,谢某将周某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由周某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周某到庭后认为未能过户是限购政策所致,属于情势变更,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庭经审理认为,虽然限购导致谢某不再具备购房资格,但是政策同时规定限购前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并预留了足够的时间供双方办理过户。也就是说,只要周某积极协助办理过户,双方的交易在当时是可以完成的。现由于周某自己的原因导致交易最终无法完成,责任在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依法作出支持谢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提醒:一般而言,政府限购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当事人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本案中政府出台限购令时考虑到交易安全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区分,给限购前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预留出了合理时间办理过户。周某丢失身份证和银行卡致使交易未能完成,已构成违约,不符合情势变更的规定,周某不能就此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