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当劳务派遣不是员工
作者:陶萍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次数:410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郑某在为被告某快递公司派送快递时与原告陈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陈某受伤。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郑某为劳务派遣至该公司,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某外包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郑某的身份性质,其在为被告某快递公司派送快递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损失,后果是否应由该快递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郑某系用人单位某外包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某快递公司工作,接受该快递公司的指示从事相应工作,该快递公司亦对郑某外包工的身份予以认可,属于劳务派遣。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对此次事故不存在过错,因郑某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直接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被告某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点评】现在劳务派遣制员工并不鲜见,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按约定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者的行为。此种性质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