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因自学考试替考案件一审宣判,当事人均被判刑
作者:黎蔚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次数:416
“看他可怜”,90后小伙李某没想到一时的怜悯之心,竟让自己成了罪犯。因为代同事苑某参加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他和苑某双双触犯了代替考试罪。据悉,该案也是江苏首例因自学考试替考被追究刑责的案件。
七年来,苑某一直在报考江苏成人自学高考,但始终没有考过。为了这次自考,他找了单位英语水平不错的李某专门补习英语。在考试一周前,失去自信的苑某开始请求李某代他去考英语。一开始,李某就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并拒绝了苑某多次,但是经不起苑某的“可怜兮兮”地再三恳求,终于点了头。
2016年10月23日下午,李某持被告人苑某的相关考试证件,冒充被告人苑某在昆山市城北中学参加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科目考试。在考场里,监考老师很快发现了证件照片与李某本人长相不符,等到考试完毕后,监考老师将李某移交给了警方,随后,苑某到案。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12月,公诉机关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苑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考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苑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苑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之一,这项罪名的增加,对打击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试作弊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践踏社会公平的违法行为,在国家考试中找人代考或者自己当“枪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