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致卖房时被扣款 业主起诉邻居获赔偿
作者:刘晓敏 发布时间:2017-05-19 浏览次数:460
太仓的于某在市中心有套精装修的房子。去年开始,楼上时不时往于某的房子里渗水,梅雨季节更是漏水不断。于某辗转多次,才联系到楼上业主朱某。原来,朱某长年不住在房子里,空置的房屋因为无人管理,才殃及了于某家。朱某对房屋进行了维修,漏水也停止了。今年,于某将房屋挂牌出售。买家看房后提出来:房子可以买,但漏水导致装修被破坏了,房款里要扣掉3万。无奈自己的房子确实因为漏水泡坏了好几处,于某便同意了买家的要求。事后于某觉得,因为漏水导致房价打了折扣,楼上的朱某难辞其咎。因此他将朱某告上法庭,向他讨要因为漏水被打折的3万元。
日前,太仓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理中,法官向于某解释:对于确实造成于某财产损害的,于某可以要求赔偿,但损害的金额不必然等于被扣的房款;另外,房子如今的所有权人是买家,于某要主张赔偿,必须要厘清买家诉权与自己诉权的界限。
经过法官的释明,于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朱某赔偿因漏水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买家也主动向法院表示,确实从房价里砍了3万,同意由于某主张财产损失,自己不再就此次漏水问题向朱某主张。同时,评估机构对房屋中漏水部位的修复造价进行了评估,并给出了21000元的造价意见。
太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于某将房屋出售给买家时损害已实际产生,买家就房屋损害的情况已以折让房价款的形式获得对价,故于某客观上承受了因房屋漏水而产生的损失;买家也明确相关损失由于某进行主张,与本案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损失范围一致,故于某有权作为实际受损害方主张赔偿;在原告将房屋已出售他人的情况下,选择折价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于某财产损失21000元。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朱某很快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因不动产毗邻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在城市生活中并不少见,尤其以房屋漏水等问题较为突出。业主在对自有的房屋进行使用的同时,应及时尽到维护、管理义务,避免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已经造成他人房屋受损的,应尽快进行修复,以免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