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动迁房需少些“躁动” 多些谨慎
作者:刘永辉 周春晓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次数:401
去年以来,房价直线攀升,动迁房市场也随之出现一片火热,购房者们都深怕买晚了,买不到了,在签约时,不仔细审查房屋的交付及产权情况就贸然签下房屋买卖协议,但麻烦也接踵而至。最近,李先生就摊上了他的“房事”。
去年3月份,李先生与本案被告沈先生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了一份《动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沈先生将自己即将获得的一套位于昆山市张浦镇某小区内的动迁房出售给李先生,总房款42万元。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沈先生必须在相关动迁部门交付房屋后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李先生。合同签订当天,李先生即向沈先生支付了首期房价款20万元。不久后,沈先生见房价上涨过快,便有解约的想法,于是多次要求与李先生解除合同,但李先生并未答应。同年9月份,李先生得知动迁部门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沈先生,便找到了沈先生,要求其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遭到了沈先生的拒绝,沈先生称该房屋准备给家里的老人居住,所以不卖了,并再次提出与李先生解除合同的要求。李先生不同意,于是一纸诉状将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内容,交付涉案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房合同对买卖房屋的坐落位置、价款、付款方式等均已明确约定,且签约行为经第三方见证,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成立并有效。现被告沈先生以该房屋已被自己父母居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由于原告李先生未同意解除合同,且被告主张解除的事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原告也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被告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综上,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李先生,李先生应于同日向沈先生支付房屋剩余购房款。
法官提醒:购置动迁房,需谨慎行事,动迁安置房的买卖往往在卖方还未办理产证的情形下就进行交易,虽然买卖房屋合同最后确认合法有效,但如果卖方不积极按合同履行,迟迟不给房屋办理产证,作为买受人也不诉讼请求过户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合同的效力不等同于物权的效力,如果卖售人将房屋卖于第三人办了了过户登记,原买受人即便是已受领交付将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人只能诉诸法律请求卖售人承担合同之违约责任。因此购置动迁房,不能因便宜而盲动,还需多些谨慎,同时也要做好得不到房屋产权的心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