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庭女子与结婚证女子竟非同一人

  本案原告田某于2008年4月2日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之后因家庭琐事俩人时常吵闹,不久便分开居住,两人婚姻名存实亡。2017年4月 1日,原告田某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月20日,连云港海州法院民五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本以为这是一个普通的案件,然而庭审中的一份重要证据却让案情变得扑朔迷离。这份证据便是两人的结婚证,结婚证上女方的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与到庭女子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如果按照现有证据来看,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的人并非原告田某。

  未到法定婚龄,购买假身份证登记结婚

  通过深入的法庭调查,原来,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俩人一见钟情,不久便开始谈婚论嫁,但原告当时还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能够与张某登记结婚,他们想到了利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好主意”,于是俩人通过黑中介购买了一个假身份证,并顺利的蒙骗过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完成了婚姻登记。起初,两人还比较幸福,日子久了,没有了恋爱时期的神秘与好感,双方矛盾渐渐多了起来,两人常常为生活琐事大吵大闹,后来被告张某干脆自己搬出去住,田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官说法:离婚有条件,合法的婚姻才可离婚

  离婚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虽有结婚登记,但双方登记时,田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且当事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婚姻登记具有瑕疵,因此从双方提供的结婚证来看,田某与张某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定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而本案均不符合上述情形,那么,这种关系应当如何解除呢?海州法院民五庭法官提供了解决办法:首先,当事人应当提供双方婚姻登记的档案、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计生档案等能够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客观存在的证明材料;如果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则无法认定双方系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本案只能变更为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以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案件在我国许多地区屡见不鲜,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婚姻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否则不仅会使婚姻效力处于不安定的状态,而且一旦面临离婚,双方的财产权益、诉讼权益都无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