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逾期交付 买方损失怎么赔?
作者:刘永辉 发布时间:2017-05-15 浏览次数:427
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出卖方因为逾期交房,购买方遂要求房屋出卖方支付违约金、租房租金、中介费、律师费等损失。那么,房屋购买方的诉讼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016年3月13日,周先生与韩女士在房产中介的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在韩女士拿到全部购房款前,腾空房屋,将该房屋交付于周先生。后周先生与韩女士又签订一份作为备案的购房合同,约定韩女士应在5月31日前交付房屋给周先生。然而,周先生直到2016年6月12日才将全部购房款支付完毕。后2016年7月28日书面通知韩女士过户事宜,韩女士后因身份证丢失导致过户事宜暂缓,周先生在9月2日得知韩女士丢失身份证后,也给予理解,但周女士在10月18日补办身份证之后,直到12月3日才将房屋交付并过户给周先生。因周先生购买上述房屋是用于居住,便认为韩女士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租金损失,因向韩女士主张不成,便将韩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租房租金、中介费、律师费等损失。
法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为周先生与韩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购房中的诸多事宜作了内容上的变更,应当以变更之后的内容上来认定双方是否构成违约。对于违约金因未见合同双方的明确约定,不应予以支持;其所付中介费是因中介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其自行负担,也不应该有被告承担;对于律师费也非原告因本案诉讼必须要产生的费用也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却是因被告延期交付房屋导致其产生的直接损失,应予认定。
法官提醒:房屋逾期交付,导致买方的直接损失,买方可向卖方主张,这里的直接损失并不包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其支付因购房产生的税费、律师费。而对于违约金的支付与否要看合同双方有无明确约定,如违约的具体情形是什么,违约的具体计算过方法是什么如果约定不清将导致诉讼时很难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