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直迷恋健身的王先生私自与健身俱乐部的教练签订私认训练计划合同,结果该私人教练却失踪了,王先生无奈之下将健身俱乐部和私人教练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课程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

  家住昆山的王先生最近迷上了锻炼,于是通过朋友介绍同某健身俱乐部签订了一份《健身俱乐部会籍协议书》,并支付了1258元的会员费。同日王先生又同健身俱乐部的张姓教练签订了一份《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购买了144节健身课程,总价34560元。经过半个月的私人训练,王先生觉得效果不错,又在张姓教练的推荐下又签订了一份《私人拉伸训练计划协议书》,购买了68节课程,总价16320元。本想着通过这些课程的练习,可以为自己塑造一个完美的身形,可没过多久,王先生就发现找不到该张姓教练了。经过一番追究,健身俱乐部才告知王先生,该张姓教练已经辞职。王先生感觉自己受骗了,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健身俱乐部和张姓教练返还已购买课程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本案中王先生虽然与健身俱乐部订立有《健身俱乐部会籍协议书》,但是该协议书中仅仅约定了由健身俱乐部向王先生提供其场地内享有一年的健身服务,并不包含私教服务。而王先生与张姓教练签订的2份《训练计划协议书》中未未提及该健身俱乐部,落款处也仅有张姓教练签名而并未加盖俱乐部公章。此外,王先生参加私教训练所POS机刷卡支付的费用并未流向俱乐部,因此法院不支持王先生关于由健身俱乐部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第二,王先生与张姓教练签订的2份《训练计划协议书》虽然约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不可退款,但是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王先生作为消费者的主要权力,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而根据张姓男子自认已经拿走了王先生支付的训练费以及现已经离职,无法继续向王先生提供私教服务,作为合同相对人,张姓教练的违约行为导致王先生获得私教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先生有权要求张姓教练退还还未上课时相对应的私教费用。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姓教练返还王先生私教费用44880元及利息损失,驳回了王先生对健身俱乐部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惯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虽然合同中未予明示,但是也应遵循这一规则。本案中王先生与张姓教练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当属无效。签订后,由于健身俱乐部的张姓教练并没有为王先生提供完整的合同服务,其违约在先,故应当承担退还相应私教费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