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咬”伤爱车 管理部门来“买单”?
作者:何薇 发布时间:2017-05-12 浏览次数:433
夜间开车本应小心,撞上窨井盖,却让管理部门来“买单”?近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窨井盖伤车案件,判令被告公路管理处就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10月16日晚,顾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金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家桥时,与路面上一块凸起的窨井盖相撞,致使车辆严重受损。于是,顾某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路管理处就车辆受损进行赔偿。
被告公路管理处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91条,公路管理处不是窨井盖的管理者和产权所有者,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路管理处虽然不是涉案窨井盖的所有人,但其承担着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本案中,原告出事地点属于城市道路,被告应当作为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者,负有确保所管理的城市道路能正常、安全通行的义务,而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窨井盖凸起,致路过此地的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当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另外,原告顾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备驾驶人应具有的安全意识,其在夜间行车时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故可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