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出院后拒付医疗费 医院起诉追款获支持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7-05-09 浏览次数:429
提起医患纠纷,通常都会想到病人及家属向医院索赔,往往忽视了另一种情形--病人以种种理由拖欠支付医疗费。近日,在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顾某向原告金坛区某医院支付医药费38000元。
2013年6月10日,被告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汽车相撞,造成顾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顾某受伤后被送到镇社区医院治疗,后转到金坛区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8天,花去住院医疗费用合计48000元。出院时,顾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全部费用,顾某仅仅支付10000元,剩余的38000元待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再支付。后顾某伤情构成10级伤残,经法院判决顾某获得140000元的赔偿款。虽金坛某医院多次催要,但顾某拒绝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顾某支付剩余医疗费用38000元。
庭审时,被告顾某辩称,被告与金坛区某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不成立,被告去金坛区某医院就医不是家属送入的,应当由某镇社区医院对被告进行救治;治疗期间,金坛区某医院催促被告方缴纳治疗费用,被告方已明确表示无力缴纳,可医院仍对其进行治疗,这是医院的自愿行为,应由行为主体自己承担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顾某被送往原告医院就医,接受了原告的医疗服务,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被告顾某在接受了原告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则负有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医疗费38000元未付,且顾某因事故受伤已获得赔偿,其应自觉支付尚欠原告的医疗费,其拒付医疗费的行为是错误的,理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综上,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