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和解协议又反悔 任性手撕协议
作者:朱瑞 沈君燕 发布时间:2017-05-09 浏览次数:456
近日,黄先生所经营的某食品公司因索要货款将某商业公司告上法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但签完和解协议,黄先生认为里面的条件对自己不利,冲动地撕毁了协议,但协议虽毁,效力仍在。
在该案件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被告某商业公司积极与原告某食品公司进行磋商,希望协商解决争议。双方于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中确定了某商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结欠某食品公司货款总额74763.6元,由某商业公司向某食品公司支付56000元,其余部分不再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双方此后再无纠葛。某食品公司在和解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当天,某商业公司就向某食品公司支付了56000元。但是,黄先生却反悔了,认为减让货款对自己不公平,任性地将加盖有自己公司公章的和解协议撕成了碎片。
某商业公司将被某食品公司撕碎的和解协议又拼接粘贴了起来,交给法庭。面对基本复原的和解协议,黄先生承认签署了和解协议,但认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于是选择毅然决然地撕毁协议。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阐释法理与法律,黄先生决定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除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外,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书面的合同文本只是记载双方达成一致内容的载体,载体即使灭失,只要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合意,合同依然有效。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应当慎之又慎,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将具体内容好好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