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一起男方未按离婚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女方起诉获得法院支持的扶养费纠纷案件,该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826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离婚后男方每月给付女方生活费人民币叁佰元整,于每月20日前给付。后被告给付了原告20089月至20109月期间的生活费。对于201010月至20118月期间的生活费3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的生活费3300元(从201010月至20118月共计11个月,每月300元)。

 

该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第四条约定离婚后男方每月给付女方生活费人民币叁佰元整,其实质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给另一方所尽的扶养义务,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亦给付了原告两年的生活费,其对于欠付原告201010月至20118月期间的生活费3300元亦无异议,目前原告无其他收入来源,生活仍较为困难,其要求被告支付此期间的生活费3300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王某提出的其对原告承担扶养义务的情形灭失、被告再婚后生活开支较大等抗辩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自201010月至20118月期间的生活费人民币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