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变幻,房子一天一个价,买房的人要承担买到房后房价下跌的风险,卖房的人也不能因为房子卖了后价值上升而赖账。近日,江阴的朱老先生就为了这卖房的事搞得很郁闷。

 

朱老先生有套安置房闲置,20097月,他与薛女士签订了卖房合同,约定将这套房子连同车库一起转让给薛女士,成交总价401800元。签合同当天付定金30000元,朱老先生办理好房产证、土地证后过户给薛女士时,薛女士再将余款371800元一次性付清。双方同时约定,在20098月底完成过户。合同签好后,薛女士当场支付了定金30000元。之后一直到10月,薛女士都没有等到朱先生办理过户的通知。等不及的她便给朱先生去了一封函书,催促朱先生赶快过户,但朱先生依然没有动静,迟迟不肯交付。无奈,薛女士便将朱先生告到了法院。

 

原来,朱先生那套安置房在卖给薛女士之时,里面还住着租房的房客,并且租期未到。看着房价一天高似一天,朱先生后悔莫及,认为当时卖给薛女士时卖得太便宜了,所以当薛女士催促他赶快交房,不要再出租时,他便跟薛女士协商,说这房子卖给你卖得太便宜了,交付给你之前这段时间的租金就当补偿给我吧。薛女生听了自然很生气,这合同上约定得好好的,怎么能嫌卖得便宜就不交付呢,断然拒绝了他。直到对簿公堂,朱老先生依然坚持己见,非要把这少赚的钱补回来,提出,房子卖给薛女士可以,但要460000元,车库还得另行计价。

 

朱老先生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他与薛女士的合同,法院审理后,判决朱老先生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协助薛女士办好房屋过户手续,薛女士同时支付剩余房款371800元。

 

本以为这事到这儿也就结束了,哪知从法院回去后,朱老先生不履行判决,依然不过户给薛女士。薛女士愤怒有余,便到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局的法官上门执行,却又生出一桩事来。朱老先生的妻子,一个六十几岁的老太太,一屁股坐在门口,愣是拦着法官不让进,直嚷嚷这房子她也有份,朱老先生卖房没经她同意。朱老先生便也在旁边说,卖这房子是他一个人的主意,如今老婆不同意,不能卖。老太太寻死觅活,情绪激动,执行法官去了几次,次次如此,倒是犯了难,只得再做双方工作,看能否和解。几次三番地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做工作,直到前几日,朱老先生与薛女士终于达成了协议。薛女士放弃购买这套房屋,朱老先生退还薛女生已付的3万元定金,另外再支付2万元以作赔偿。

 

法官提醒,经济行为有风险,买卖双方均应充分估计买卖行为的风险,一旦签好合同,反悔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