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用“吸沙泵”抽“海沙子”被判刑
作者:刘红娟 发布时间:2017-05-05 浏览次数:505
近日,连云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冯某、孙某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四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同时,连云区法院还判决三名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海洋环境。
2016年6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驾驶木船,雇佣被告人冯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拖曳泵吸耙刺(俗名吸沙泵、吸蛤泵、吸蛤耙、蓝蛤泵)抽取兰蛤,俗称“海沙子”,被告人孙某受被告人王某雇佣为其出海捕捞修理机器。经鉴定,三被告人捕捞的兰蛤当天市场价格为4830元。后经变卖价款为5600元。
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出具修复意见,对王某等三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兰蛤以案值三倍计算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损失,即人民币14490元,用以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海洋生态修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同时认为,三被告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为了保护国家海洋渔业资源,改善被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三被告人应当应当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海洋环境,还渔于海。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禁渔期:是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护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2016年连云港市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2017年休渔时间调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伏季休渔期由原来的三个半月延长为四个半月。
拖曳泵吸耙刺:捕捞渔具的一种,主要以捕捞幼鱼或小型鱼为主,不利于资源的养护和恢复,对海底环境破坏力较强,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2013年农业部发布了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禁止使用包括本案所涉拖曳泵吸耙刺在内的十三种渔具,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也属禁止使用范围。也就是说上述十三种渔具在非禁渔期、禁渔区也是禁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