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同事偷走钱财 发邮件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作者:刘永辉 发布时间:2017-05-04 浏览次数:414
小伙周某丢失钱财,怀疑同事杨某所为,便在公司公共平台发布邮件,暗指杨某偷走其钱财,致使杨某名誉受损。无奈之下,杨某一纸诉状将同事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来,杨某与周某在同一公司工作,共用一个更衣柜,一开始关系处的挺好。然而,2017年3月3日周某放在更衣柜内的1200元发生了丢失。周某便怀疑共用更衣柜的杨某所为,杨某便向周某解释,并建议周某报警,但周某也未予理会。几天后,周某便在公司公共平台上发布一份邮件,暗指在3月3日自己丢失的1200元系周某所为。邮件发布以后,很快便在公司内部传开了,从此,杨某在公司内部的名誉直线下降。为此,杨某以自己的名誉受到侵犯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以后,调查了上述事实,考虑到都是涉世不久的年轻人,便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周某也承认自己感情用事没有选择合理的方式处理,一时性急发了一份邮件,没想到会给杨某带来那么大的影响。周某同意对杨某进行口头和书面上的道歉。最终取得了杨某的原谅,杨某便向法院提出撤回对周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或发布未经证实的事实诋毁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侵犯他人名誉权,轻者要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