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出打工,与妻子交流甚少,夫妻关系日渐淡化,妻子两次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对于财产妻子前后陈述不一,矛盾不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叶某与丈夫花某于200096日登记结婚,200194日生一女儿,目前随妻子叶某生活。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矛盾,加之丈夫出国打工双方分开时间较长,双方交流较少,夫妻感情日渐淡化,妻子叶某20108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妻子遂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妻子叶某在诉状中称双方无婚前和婚后财产,庭审时也明确过双方无婚前和婚后财产,庭审中被告称其有个人财产四合组橱1套、大桌子1张、25寸春兰牌彩电1台、梳头桌(与电视橱混用)1张、摩托车1辆,妻子叶某质证时称系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原告在庭审时还主张有夫妻共同财产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摩托车1辆,现在被告处,被告仅认可有摩托车1辆。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产生矛盾后,本院曾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后双方夫妻感情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目前随原告生活且被告经常在外地打工,根据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本院认为小孩随原告生活为宜,由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对于双方财产上的争议,因原告在诉状中明确双方无婚前和婚后财产,在庭审过程中也曾作过同样的明确回答,但在被告提出的现在原告处的四合组橱1套、大桌子1张、25寸春兰牌彩电1台、梳头桌(与电视橱混用)1张为被告婚前财产时,原告又主张上述财产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原告的陈述可信度较低,本院确认上述财产为被告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还主张被告处有共同财产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因被告否认,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对被告认可的共同财产摩托车1辆,本院予以认定,因该车由被告使用,且价值并不高,本院确定在离婚时摩托车归被告所。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贴补抚养费300元,财产归被告所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