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农药致减产,谁来赔偿?
作者:何薇 发布时间:2017-04-27 浏览次数:534
种田大户陈某买了107套农药为自家的107亩南粳稻田除草,谁知,杂草不仅没除,反致水稻减产,上万元的损失,究竟谁来赔偿?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销售方赔偿原告水稻减产损失3万余元。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销售方在销售农药时没有交代清楚药物用量,造成水稻减产,应承担减产损失。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水稻测产情况的报告及农药销售凭证,用以证明使用被告销售的农药才致减产。
被告销售方辩称,涉案农药三证齐全,在其他地方销售同款农药未发现减产情况,农药质量并无问题,原告减产存在使用农药不当的可能。而且,农药瓶上附有说明书,原告购买时销售方也曾提示杂草长高了要增加农药用量,对于原告杂草生长情况并不知晓,水稻情况也不需过问,是原告自己没有按说明书要求用药造成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陈某提供的测产情况报告从其字面内容看,没有涉及草害严重是与被告销售农药及不当用药嘱咐有关,不能直接证明其粳稻因草害减产造成损失与被告销售行为有因果关系。但原告多年从事水稻种植,2016年从被告处购买除草农药并高度信赖被告的配方及用药嘱咐,在施药后田间仍有严重草害,按日常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原告田间有草害与施用被告销售的除草农药除草不力有因果关系。因此,综合考量法院认定被告销售农药行为对原告的粳稻减产损失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购买农药时作为多年专业种植人员,不能谨慎根据自己田间草的具体情况研读使用说明,过度信赖农药销售人员,即使有疑问也没能请教使用农药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农药使用推广人员,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有过错,故可减轻被告30%的过错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