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杜某都是句容市华阳镇某村的村民,2016年5月20日上午,谢某来到杜某的田地里用拖拉机给杜某翻田地种庄稼,在拖拉机转弯时,杜某家的狗突然跑过来在谢某的左小腿咬了一口。杜某见状,过来询问,谢某觉得并不是太疼,也没怎么出血,就当作没事,继续翻田了。当天晚上,谢某在家里洗澡的时候,发现腿上被咬的部位有一块淤青,担心自己感染狂犬病,于是就迅速到医院就医,医生让谢某打了一针狂犬疫苗。第二天谢某找到杜某要求赔偿,杜某却不承认是自己的狗咬了谢某。谢某找到村委会进行调解,杜某也不愿意赔偿。于是谢某便起诉到了句容市人民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在法庭调查中谢某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了杜某与谢某曾在村委会进行调解此案,确实是杜某的狗咬伤了谢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句容法院认为:杜某饲养的狗咬伤了谢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谢某提供的证据确定了赔偿数额:1、医疗费1948.54元;2、误工费,酌情认定4天,计算为440元(4天×110元/天);3、交通费,根据谢某就诊情况,酌定为100元,共计2488.54元。最终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杜某赔偿谢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计2488.54元。

  法官说法:现如今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动物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当动物侵权时,主人往往难辞其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判决指导大家在饲养动物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动物的监管,否则给他人造成损害,到头来很可能自己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