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向扬中市公安局报警,谎称其放在扬中市三茅街道某出租屋内的4000元钱被与其同住一室的工人陈某盗走,意图使陈某受到刑事追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将陈某列为网上追逃,并于2017年1月7日将陈某抓获。

  据被告人张某交待:被告人张某与陈某系网上相识,被告人张某与陈某约定若接到安装电梯的工作则每天支付陈某100元工钱,没有接到则只负责在扬中的吃住费用。之后,陈某认为活儿少并且吃住环境较差,谎称借钱1000元以抵消未发工资,便趁机离开前往苏州工作。被告人张某发现后,对陈某的不辞而别非常气愤,便动了歪脑筋想教训一下陈某。“其实压根就没有盗窃这件事情,是我编造出来的,想通过公安机关抓到陈某给他吃点苦头,我只是借了1000元给他而已,现在对此事非常后悔”,被告人张某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被告人张某捏造被害人陈某盗窃人民币4000元的犯罪事实,已经足以致使陈某受到刑事追究,并在客观上造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后果,依法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论处。另综合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罚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