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人致死该不该赔?
作者:苟连静 发布时间:2017-04-21 浏览次数:494
当你知道一个人很可能马上要自杀,你会选择冷漠围观,还是劝慰阻止,亦或是报警求助?无锡的汪某某没有作出这些选择,只因对方是正在和自己闹矛盾的女友,他选择了冷嘲热讽恶语相向,最终女友自杀。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院作出判决:骂人者赔偿一成损失。
现场回顾:男友嘲讽终致女友自杀
2016年6月19日中午11时许,于某某(男)因琐事与女友汪某某在微信中争吵。汪某某在气头上,就拍了一个双脚站在河边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于某某看见后,没有马上安慰和劝阻,而是刺激王某某,并威胁要将王某某放在家中的包从楼上扔下去。
这进一步刺激了汪某某的情绪。
11时22分,汪某某发送微信“你扔,我就跳,反正我在你心里永远都是这样,太好了,被人欺”。
11时30分,汪某某将有河边水流的视频发送到微信朋友圈后,于某某在微信聊天中仍言语污秽,辱骂汪某某,发送“神经病,你去死吧,东西都丢了,可以去死了”、“你跳下去一了百了”,“你去跳吧,没人会可怜你在乎你”,“没有一次敢死的,你敢死吗”,“你没有这个胆量”,“不是发朋友圈了吗?怎么没跳了”及其他辱骂语音等聊天内容。
此后,汪某某跳入河中。
当天中午,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一女子溺水,赶到现场后确认,该名女子就是汪某某,已经溺亡。
法庭传真:法院判定男方承担10%赔偿责任
2016年8月15日,汪某某的父母将于某某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汪某某死亡导致的各类损失的40%,共计约33万余元。
法庭上,于某某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他辩称,之所以要扔汪某某的东西,是因为要退房而汪某某不来拿。汪某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她向她爸爸要钱没要到才跑了出去,以前汪某某就曾多次有过自杀行为,但均未成功。
于某某还辩称,汪某某说过她会游泳,但她没有游上来,说明其自杀意愿很强烈。并辩称自己与汪某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汪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认为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针对二人之间是否为男女朋友关系这一有争议的事实,法庭准许原告方提出的两名证人出庭,承办法官方玉宝通过证人提供的二人合影照片、两次火车票购票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判定二人关系亲密,并非被告辩称的一般普通朋友。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受到言语刺激后处置不当,对自己的生命不加珍惜不计后果,应当对于自己跳河溺水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于某某并不在汪某某身边,但其言行对汪某某最终跳河显然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判决其对汪某某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8.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言行刺激与溺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汪某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矛盾、跳入河中可能溺水的不利后果均应有足够的认识,其处事不当、遇事不冷静,面对生活琐事稍有不顺即以跳河相威胁,且在受到言语刺激后自行跳河,应对溺亡后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在与于某某发生争吵后,汪某某选择以跳河相威胁。根据生活常识,即使二人并非男女朋友,但二人毕竟在微信聊天中发生争吵,在汪某某威胁要跳河时,一个正常、有理性的人都应当意识到再刺激对方确有造成对方跳河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虽不能要求于某某一定要进行劝慰,但不应再进行言语刺激是起码的生活常识。然而于某某继续在聊天中辱骂、刺激汪某某,其言行与汪某某溺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最终酌情认定其承担一成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