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有人冒充快递员盗窃,但这年头冒充通缉犯的可真是鲜见。近日,姑苏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自称是通缉逃犯威胁店员劫取商品的抢劫案件,被告人顾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6月30日凌晨,顾某在某连锁便利店假以购买卷烟,结帐时拒不付款,并扬言自己是通缉的逃犯,通过言语威胁营业员不敢反抗,遂劫取苏烟(软金砂)7包,价值人民币296.8元。7月4日凌晨,顾某故计重施,至另一便利店假装购买手机充值卡,后言语胁迫不付款遭到拒绝,即手持小刀威胁营业员,劫取了面值100元的中国移动通信充值卡5张。经报案后,顾某于7月6日因涉嫌抢劫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顾某对犯罪事实无实质性异议,但辩称其第一起作案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作案时,自称“是通缉的逃犯,反正店里有监控,可以报警好了”等言语,使营业员因害怕处于不敢反抗的境遇,并非法获取7包苏烟,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被告人对自己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缺乏依据。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胁迫和持凶器相威胁的方式,2次劫取便利商店的商品和充值卡,数额为796.8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因此,尽管在未持凶器、无人员受伤前提下,以言语威胁方式当场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仍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