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心仪Y婚介公司的一名女会员,欲通过该婚介公司介绍与该名女会员见面。于是,朱某向Y婚介公司缴纳了2980元会员费,成为了Y婚介公司的会员。后,Y 婚介公司应朱某要求,先后两次安排其与该名女会员见面,但均相亲失败。朱某认为其是因能够与女会员见面相识才加入了Y婚介公司的会员,现相亲失败,其见面目的未能实现,其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合同条款显示公平,故要求撤销与Y婚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退还其缴纳的会员费2980元。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首先,朱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已认真阅读了合同,并确认无异议后方才签字付款。该份合同的签订并未违背朱某的意愿,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再者,合同中约定,甲方(朱某)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介介绍的,婚介公司不予退费。Y 婚介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两次安排朱某与女会员见面,双方相亲失败,并不能将过错归结于婚介公司。因此,朱某主张撤销合同、退还会员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随着婚介市场的日渐扩大,征婚者不满婚介提供的服务提出索赔已成为合同纠纷中的新现象。由于征婚者与婚介机构矛盾的日益凸显,法院在此提醒征婚者:婚介机构是为会员提供婚恋交友的信息和平台,提供的是婚恋双方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但不可能保证所推介对象符合会员的心理预期及征婚成功率。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与定位,同时应仔细阅读服务合同条款,对于介绍相亲对象的次数等主要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