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被差评 商家起诉消费者求赔偿被驳回
作者:孙政 李珠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次数:482
核心提示:
当下,网上消费已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在消费者的评价权与商家的名誉权之间也难免出现一定的冲突。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评价,若系基于基本的事实判断,不存在恶意攻击和诽谤的,一般属言论自由范畴,仅是言论者一种态度的表达,即使措辞比较激烈,仍不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外卖购餐给差评
2016年1月,刘某通过网络外卖平台在某快餐店点了一份外卖,食用后感觉并不如意,便在该平台给了一星评价,并留言评论“在丰县美食论坛上看有顾客投诉说不好吃服务差以为是假的,现在看来没错......”。其后,刘某又多次通过其它网络平台购买该快餐店的点餐近20次,但均未给予差评。
同年10月的一天,刘某在再次点购外卖后给予了五星评价,同时留言评论道“地瓜丸好吃,红烧肉块每次买都发黑了,希望保持品质”。但店家却给予了言辞激烈的回复,称刘某点的是卤肉饭,并不是红烧肉,上色发黑属正常情况,同时认为刘某是故意挑刺找茬。而这也引发了双方在评论圈的争论。
争执未果打官司
店主认为,刘某在第一次点餐给予差评的情况下,又通过其它网络平台继续点餐并发表带有负面色彩的评论,显然是别有用心,便上门找刘某理论。刘某则坚称自己所点餐品确实不尽如人意,店家应该改进。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此后,刘某又在论坛上发帖,称自己在该快餐店点的菜品不好吃,而且只因为给了差评店主就找上门来,但发帖内容中未具体指明是哪家店。快餐店经营者认为,刘某的行为对其构成侵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限期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判决:商家对消费者的非恶意评价有容忍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卖平台之所以设置买家评论功能,是考虑到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无法提供足够的商品参考信息等的特点,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买家有权基于自己的消费体验,在卖家的店铺评论栏中给予自己的评价。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其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对于消费者的评价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本案中,刘某在原告处点餐达二十余次,仅两次评论为服务差或食物不好,不能因此推断其具有故意损害其商誉之目的。此外,刘某在用餐后给予卖家服务差、红烧肉发黑的评论,仅是其购物后的一种主观体验,其表述“油炸致癌”亦是一种客观陈述,没有特指,内容并不涉及侮辱、诽谤之意,不构成名誉侵权。
而对于刘某在论坛发帖的行为,一方面其所发网贴标题及内容中并没有披露店名或经营者姓名,故无法谈及因此会给原告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原告承认曾去被告家里质问被告为何给差评,被告发帖的内容主要是对自身所接受服务的感受和评价以及对于原告经营者找上门的情绪宣泄,其发帖行为并没有构成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