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初,在常州某学院上学的小张接到同学小黄的电话,称在常熟找了一份暑期工,问小张要不要一起过来做,小张觉得不错就答应了。通过小黄介绍的中间人朱某,小张在7月12日入职常熟某电子公司工作,同期陆续有几个来自淮安某学院的学生也被朱某安排进该公司工作,朱某称该公司包吃包住,工资130元/天,夜班还有补贴,只是要交一些中介费和厂服费,不知情的学生就交了钱,开始进厂上班。

  直到8月28日,按规定公司应当发放7月份工资,小张却发现没有收到工资款,询问公司,答复是已将款项打给了朱某。在小张的追问下,朱某给她打来了900元钱,因感觉少了,小张再次与朱某联系,讨要剩余的工资款,朱某以“财务可能算错了,回去核实一下”为借口推脱,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其余6名学生也分别向朱某讨要过工资款,但除了1人拿到800元之外均未有结果。后在5名学生的强烈要求下,公司将8月份的工资款直接汇入了他们的个人账户,小张等2人的款项则仍汇给了朱某。

  因朱某长期失联,2017年1月,小张等七名学生将某电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七人2016年7-8月工资合计36000余元。

  被告电子公司辩称,七原告所称的2016年7-8月工资已经按照与某管理服务公司的约定支付至指定账户,对方公司也开具了服务费发票,因此不存在拖欠七原告工资的情况。

  但庭审中被告公司提供的与某管理服务公司的合作协议既没有对方公司盖章,也没有朱某作为对方公司员工的委托手续。法官到某管理服务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朱某并非该公司员工,只是委托该公司进行过人员招聘,该公司负责人也并不知道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事,“开的发票都拿走了,招聘费还没付呢”。

  因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存在,经法院调解,被告某电子公司同意支付七原告2016年7月至8月的工资款合计18000余元,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全部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自愿补贴到庭的3名学生交通费45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上述款项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电子公司在没有核实朱某身份的情况下,将务工学生的工资款和招聘费打入朱某账户,导致自己承受不小的经济损失。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在委托招聘、员工录用、工资结算中一定要注意程序规范、处理得当,不要被“黑中介”钻了空子;利用寒暑假期工作的学生也要擦亮眼睛,通过人才市场等正规中介机构找工作,对负责具体招聘的人员多留个心眼,如果对方要求缴纳中介费、厂服费、体检费等费用,更需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