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又公开宣判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本案涉案被告人达14人,作案手段仍然是使用含有氰化物制作的毒饵、含有琥珀胆碱弩针毒杀狗,经过加工处理后,将狗肉运送至销售市场,销售给他人。

  201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景某等10人分别在江苏省丹阳市、常州市金坛区等地,使用含有氰化物制作的毒饵、含有琥珀胆碱弩针毒杀狗,并销售给被告人蒲某父子。蒲某父子再将收来的毒狗宰杀后,通过物流托运给潘某。潘某将毒狗肉烹饪成“色香味”俱佳的卤味,并销售至安徽等地。公安机关查证,2016年9月份,田某通过网上转账支付了54000元给蒲某,据蒲某交代,他一般卖给田某的毒狗肉价格为6-6.5元/斤。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景某住所查扣了八十余只被毒死的狗,以及大量的管状飞镖、弓弩、金属枪状物、毒狗针、毒狗药颗粒等物品。经鉴定,部分狗肉中检测出琥珀胆碱成份,装有液体的镖、注射器等检测出氯化琥珀胆碱成份,毒狗药品蜡丸等检测出氰化物成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蒲某、田某等人明知是有毒食品而予以生产、销售,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决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七个月等不同刑罚,并分别判处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