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被告双方已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原告因治疗伤情又花费了部分医药费,并为此再次诉至法院,但法院却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2010年8月,被告户某驾驶小轿车与原告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后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2012年4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户某及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经常熟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2015年,原告因身体不适再度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并产生相应费用,狄某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户某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被告户某和保险公司均表示,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已经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处理完毕了,且被告当时正是考虑到将纠纷一次性解决,所以同意额外支付给原告2万多元。现原告再次要求赔偿是不合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诉讼之前,原告已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等提起诉讼,并形成了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明确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在本案中,虽然原告认为其要求被告赔偿的费用是因为出现了新的事由、新的证据,并不属于之前案件所涉范围,但法院认为,因此前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其调解所涉的内容具有生效法律文书所产生的既判力,而调解书第三项明确“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纠葛”,且调解笔录中被告保险公司明确“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告及投保人均不能再向我司主张权利”,各方均表示同意。故无论原告基于何种理由向被告主张何种权利,其所依据的均为本次事故所形成的侵权因果关系,而该侵权后果已经在前案中处理完毕,故原告因同一事故再次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