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远光灯引发车祸 车主不守规则应担责
作者:宜兴市人民法院 钱重辰 发布时间:2018-04-12 浏览次数:484
由于被路边停着的轿车远光灯直射,市民桂某选择逆向行驶躲避灯光,结果与对向来的汽车发生了相撞事故。近日,宜兴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远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不仅直接相撞的车辆分别担责,开远光灯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轿车驾驶员也被判承担了25%的赔偿责任。
2016年6月22日夜晚,市民桂某由南向北沿道路右侧驾驶电瓶三轮车回家。当行驶到张渚镇人民路段时遇到周某的车正逆向停在右侧道路中间,而且车辆打着远光灯,刺目的灯光直射桂某的眼睛。桂某下意识地想避过灯光,就把三轮车开到了左侧车道,没想到迎面就与对向而来的小轿车撞了个正着。桂某被撞成股骨、胫骨、肋骨等多处骨折,腿部、肘部软组织挫伤,送医后住院22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相撞的轿车及电瓶三轮车也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部门详细调查发现,本次事故是由多种原因集合引起的。事故发生时,周某临时停车不按规定靠右还开启远光灯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相撞小轿车司机邹某在夜间驾驶车辆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路面车辆情况;而伤者桂某在被远光灯照射后选择逆向行驶到相对车道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交警认定,本次事故由邹某承担50%的责任,桂某、周某分别承担25%的责任。
出院后,桂某将周某、邹某及承保两辆轿车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因在道路上滥用远光灯,严重影响了桂某的行驶视线,致使其在避让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是引起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法院认为桂某损失的18万余元,应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付 7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3万余元,由邹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事故责任比例50%承担1万余元,由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事故责任比例25%承担7000余元,桂某自负25%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邹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桂某交通事故损失90451.5元,其中支付桂某65537.5元,返还邹某之前先行垫付的医药费2万余元,判令周某赔偿桂某损失8万余元,由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行赔付,桂某因自身存在过失自负25%的损失。
法官评析:
我国交通法规对于使用远光灯有严格的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由此可见,滥用远光灯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在城区道路上,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滥用远光灯引发事故的车主必须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