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意识不健全 追偿货款吃暗亏
作者:王伦 发布时间:2017-04-10 浏览次数:376
金坛市顺云公司于2013年5月份成立,是一家以玻璃制品的制造与销售为主业的实业公司。公司成立之初,杨某即作为法定代表人出任总经理。经过接洽,顺云公司与太仓市康辉公司展开业务合作,双方发生了多起买卖。通常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由杨某直接通过电话和康辉公司沟通,达成一致即行实施。每次协商好相关事宜后,顺云公司便组织人手送货至康辉公司,并采用“待下一批货物到手时付上一批货款”的方式进行结算。起初双方你来我往,合作十分愉快。
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12月份的时候,双方的合作开始出现裂痕。从2013年12月到2014年4月,双方发生了总计24万余元的玻璃瓶买卖,其中部分产品因为存在质量问题,杨某找人又拉了回去。经过结算,康辉公司给付部分款项后,双方便停止了业务往来。
2015年8月,金坛市顺云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和法人,改称常州市顺云公司,周某作为公司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经协商不成,顺云公司于2016年11月诉至太仓法院要求康辉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6万元。
康辉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双方货款早已跟杨某结清,杨某亦出具书面证言佐证。由于双方自2014年4月就停止往来,顺云公司亦不曾向康辉公司进行过催要,现已过诉讼时效。顺云公司则认为康辉公司所称并不属实,顺云公司并未收到康辉公司的全部货款,顺云公司通过电话、上门寻找等方式进行过催要,现还在时效期间内。另外,当时杨某自己独立经营,其他股东对具体运行情况并不清楚,财务管理也很混乱,离职交接并不清楚,所以现在才来起诉。
考虑到杨某未出庭作证、双方争议较大的实际情况,经协调,法庭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同意由康辉公司支付顺云公司3.2万元解决纠纷。涉及买卖合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负责人单独联系进行业务往来的情况,法官提醒,这种情况虽然简单易操作,但隐藏的风险很大,不出问题好说,出了问题双方都很难讲清楚,极容易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不利后果发生。顺云公司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规范,事后亦未采取措施积极补救,不得不吃个哑巴亏。因此加强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操作,积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在当今法治时代显得尤为重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