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 父母持欠条追回购房款
作者:王蕊 发布时间:2017-04-10 浏览次数:424
杨某正为因老婆李某闹离婚而如何保住房产而焦虑时,谁知自己父母却“火上浇油”的加入战争,将自己和老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购房款。近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老人告儿子和儿媳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李某与杨某于2000年初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两人没有自购住房,所以一直住在杨某父母名下的一处住房内。后来,为让杨某夫妻在该房子里住的更加“心安理得”,也为进一步促进家庭和睦,老两口决定将房产过户到杨某、李某名下,但约定小两口需支付一定的购房款20万元。于是杨某和李某共同与老两口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契约,同时杨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原被告四人亦于当日申请并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小俩口名下。
房产过户后,杨某和李某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父母支付过购房款,老两口也从未张嘴催要过,家庭生活一如既往的和谐。最近两年,杨某和李某因家庭琐事屡屡发生矛盾,甚至2016年初,李某还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看到自己养老的房子要被杨某和李某分割了,杨某父母着了急,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儿媳妇李某称杨某父母当初实质上是将房产赠与给了自己和杨某,现在因为自己要离婚而故意说是买卖。签订购房协议和打欠条只是“走形式”,多年来,杨某与李某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老两口也从未催要过。杨某父母坚持称是买卖关系,主要是因为小两口经济收入一直不高,为减轻两人的心理负担,所以一直未张口催要购房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两原被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被告李某认为房屋买卖契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而是赠与,但并未提供证据,故对李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涉案欠款发生在被告杨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房屋欠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