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地农民工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网找到一份焊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手弄伤,准备申请工伤时,公司却不承认有这个员工。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6年3月,河南的朱先生从老家至昆山打工,在人才市场的招聘网上看到昆山某门窗厂正在招焊工。有此技能的朱先生立刻致电了招聘单位,后朱先生被安排至花桥会展中心干活。门窗厂还为朱先生安排食宿,朱先生很满足。然而工作不到一个月,朱先生就在打手钻时把手弄伤,但是在向公司要求配合申请工伤的时候,公司老板却说“这工作我是承包给我弟弟做的,你不是我公司员工。”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工资都是现金发放的朱先生犯了难,无奈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朱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门窗厂不服,起诉至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应依法予以确认与保护。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在劳动者一方的举证确凿程度及举证责任完成与否的问题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举证能力大小进行分配,以求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本案中,朱先生主张与门窗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通过门窗厂在昆山市人力资源市场的招聘信息入职,由门窗厂提供食宿,且昆山市张浦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在联系门窗厂老板时其亦承认有该员工,作为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的举证已基本完成,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本院依法确认朱先生与门窗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门窗厂认为朱先生是其老板的弟弟的员工,但就此仅提供其弟弟本人的证人证言,对于门窗厂的陈述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朱先生与门窗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时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仅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在发生争议时能很好的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特别是在工伤案件中,一部分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以致于工伤认定难以作出,导致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时间拉长。一部分用人单位由于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后,恶意拖延时间,使用起诉、上诉等方式延长整个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时间。所以,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注意保存书面证据,规范签订劳动合同,防止自己找了个“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