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并迅速执行到位,及时保障受害人接续治疗。

  2017年1月,田老汉在马路边行走时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造成胫骨中段骨折等多处损伤,高额的医疗费用让田老汉一家花光了家中的积蓄,虽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要求垫付治疗费,但没有什么效果。

  3月份,田老汉无奈地提起了诉讼,可是从诉讼开始到款项到位的正常诉讼时间,田老汉已经等不起了,面对着医院的催款单,田老汉着急了,只能提起先予执行申请。

  汾湖法庭接到田老汉的先予执行申请,经过审查后,认为田老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做出了裁定,裁定保险公司支付先予执行款50000元,并在5日内将款项执行到位,这让田老汉的医疗费有了着落,也让田老汉放下了担忧。

  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先予执行,是汾湖法庭在法治思维下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近年来,汾湖法庭积极拓展保护伤残等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渠道,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正常诉讼期限给弱势群体造成的不便,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