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起诉分房产未审理先病逝 二十年恩怨情仇终有果
作者:沈佳萍 张伟 发布时间:2017-03-29 浏览次数:382
小伟近日向昆山法院提交诉状,要求重新分割其与小娟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却还没等到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就因病去世了,昆山法院于近期审结了此案。
小伟和小娟在二十年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相识仅两个月就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了,十个月后两人的爱情结晶就出生了,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为了有一个稳定的居所,二人在小伟的老家共同出资建造了三间平房,从此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但是好景不长,四年后,两人便感情破裂,小伟居然放任小娟与幼子不顾离家出走了。小娟苦苦找寻无果,无奈之下小娟只能向法院申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且要求分割房产,但是因为小伟始终没有现身,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小伟未到庭参与诉讼,无法核实案件具体情况,所以法院未对房产进行分割,判决该房产暂由小娟保管。
两年后,因小娟和小伟共同建造的农村房屋被拆迁,共分得两套房子。十几年里小娟含辛茹苦独自抚养儿子长大,为了母子俩日子能过得好一点,小娟再次向昆山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两套房子,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各分得一套,但是判决后双方因交付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又自行签署了一份协议,将两套房屋进行了互换,之后又因小娟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小伟又将小娟起诉至法院,因为小伟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太好,在起诉之后病情更是一度恶化,还没等到法院开庭审理便突然去世了,二人唯一的儿子也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故法院最终以终结诉讼方式结案,两人二十年的恩怨情仇最终以一方的去世不了了之……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小伟和小娟育有一子,故法院依法受理并判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双方共同出资建造了三间平房,故法院按照份额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