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傍名牌 应停止侵权并赔偿
作者:洪春 刘艺琳 发布时间:2017-03-28 浏览次数:447
张家港酿酒公司系中国酿酒行业的百强企业,所生产的黄酒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沙洲SZ”、“沙洲优黄”商标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张家港酿酒公司发现苏州及周边地区的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黄酒产品,该产品系浙江一家公司生产、销售。张家港酿酒公司为此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黄酒产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仅在包装、瓶贴的左上角以较小字体标注自己的商标“沙派”,但在包装及酒瓶的正中显著位置以大号字体标注“沙派优黄”四字,且与原告的“沙派优黄”文字大小、颜色一致,已经侵犯了张家港酿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家港酿酒公司诉请。
【法官点评】: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依法注册的商标,其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足有攀附意图,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这种行为理应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