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是岳三妹到某织造公司上班的第3天。凌晨1点左右,作为经编机挡车工的岳三妹在车间下布操作套管子,由于车间较小,加上岳三妹初到岗位操作不熟练,一根又粗又重的铁杆子突然倒下砸在她左手上,她顿时感到一阵剧烈疼痛。经送医诊断,岳三妹的左中指远节骨折,之后她又多次就医,治疗了半个多月。此后,岳三妹没有再回某织造公司工作。

  同年12月14日,市人社局将岳三妹的此次受伤认定为工伤。因某织造公司没有与岳三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12月28日,某织造公司(甲方)与岳三妹(乙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共计4万元并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签订后,某织造公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给岳三妹4万元。

  2016年4月,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确认岳三妹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拾级。同年6月28日,岳三妹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确认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28日解除,双方之间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同时终止;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19000多元。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岳三妹究竟可依法获得多少赔偿?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岳三妹与某织造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调解协议书后,可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当天协商解除。解除劳动关系时岳三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全额的40%支付,加上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均无异议的其他费用,岳三妹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59000余元,即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及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赔偿金额相加。

  【法官说法】某织造公司因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因此必须承担劳动者因遭遇工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且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即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数额也不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否则劳动者仍有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遵纪守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更是企业的义务,逃避义务不会带来更多的效益,却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