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 一男子被判拘役三个月
作者:保建军 范莅 发布时间:2017-03-28 浏览次数:408
为在微信上绑定银行卡方便抢红包,南通一男子利用捡来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到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谁知还没使用便东窗事发。3月28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该男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1983年出生的陈某只有小学文化。几年前,他从湖北老家外出打工,后辗转来到南通。陈某平常空闲时非常喜欢在微信群里抢红包,去年,因为其微信抢红包功能遭到冻结无法使用,情急之下,陈某想起了此前打工时在车站、宿舍等地捡来的两张身份证。于是,他灵机一动,于2016年10月13日来到中国银行南通某支行,利用其中一张任某的身份证,冒用任某的名义办理了借记卡。而当陈某试图用这张借记卡绑定微信钱包时,却发现微信中的零钱无法转入卡中。一个月后,陈某再次来到该银行准备退掉这张卡。在办理过程中,陈某再次使用任某身份证时引起银行工作人员的怀疑,其假冒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的行为遂露出马脚。随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
据该案主审法官王冯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范畴。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的行为妨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因此,不要认为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是小事,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构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