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因产品不合格,被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甲某自作聪明制作虚假送货单又把乙某告到了法院。近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开出了一张罚款决定书,决定对甲某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6月,乙某向甲某订购了一批货物,但当乙某收到货物进行抽查时发现,有个别产品不合格。甲某当时答应给予调换。当时乙某考虑到甲某资金周转问题和双方友好合作的关系,就未对全部产品进行检验,还将全部货款支付给了甲某。后来在乙某进行生产时发现,甲某交付的货品有严重瑕疵,根本无法使用。乙某希望甲某对此进行调换,但甲某一直未能解决。无奈之下,乙某只能将甲某诉至法院,请求其退还瑕疵货款。

  甲某收到传票后非但没有反思自己的错误,反而动起了歪心思,想利用送货单来恶人先告状。于是他把几张送货单上分别进行的修改,有的是在原有的送货单下面添加了几条,有的是在数字前面加了一至二个数,然后一纸诉状将乙某告上了法庭。本以为能瞒天过海,谁知道在开庭时乙某当庭出示了自己保留的送货单存根。经淮安区法院民二庭崔兆海法官仔细辨认,确定了乙某所提供的送货单是经过涂改伪造的。在事实面前,甲某终于承认了自己涂改了送货单的事实,也表示自己不懂法,以后不会在做这种事了。

  因甲某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乙某的合法利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最终淮安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