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家住南京玄武区的六旬老汉吴某在盐城某超市购物时,被该超市多收取3分钱,为此老汉一纸诉状将超市告至法庭,要求超市返还隐瞒性价外收款0.03元,并增加一倍惩罚性赔偿0.03元,另赔偿其伤害原告对其高度信任感情抚慰金1231.5元(意为要爱315”)。

2008627,原告至盐城某超级购物中心购买了盐干花生,单价为每千克19.6元,经售货员称重后为0.274千克,并贴上售价标签为5.4元,结账后该超市实收金额5.4元。原告回到南京后发现花生的单价乘以重量后应该为5.3704元,也就是说盐城这家超市隐瞒性地多收了他的0.03元。为此,爱较真的吴老汉翻阅了《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大量的法律法规后,认为该超市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吴老汉于2008811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超市得知消息后,立即主动与吴老汉进行了协商沟通,双方最终在庭外达成和解。2008829,吴老汉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法庭经审查后依法准许了其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