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涉农案件的一种重要类型。针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周期性、群体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特点,溧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律与政策相结合,判决与调解相结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该类纠纷,取得了较好成效。去年以来该院共审理76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其中调解结案及经调解当事人撤诉结案42件,调解撤诉率超过50%,没有出现一起纠诉上访事件,对农村的和谐与发展起了有效地促进作用。

一是加强与党委、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农村土地承包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溧水法院在审理中注重从全局的高度发现、分析和总结问题,及时掌握案件所涉及的信息,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主动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通过信息互通、合理化建议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后遗症,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制定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强化案件审理的整体效果。

二是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学习、理解和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性强,政策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该院高度重视对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政策的学习,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学习、掌握相关政策,理解政策精神,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的规定,稳妥地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对调解不成案件的审理力度。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在审理中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审理的优势,快审快结,强化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为解决此类纠纷当事人法律素质普遍不高,举证能力有限的问题,该院在审理中充分发挥调查取证职能,尽力实现审判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因地制宜,慎重对待当地土地承包的历史和习惯,避免千篇一律,机械适用法律,影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

四是加强对案件先予执行措施的适用。为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保障农耕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该院在处理农业承包案件时,对法律关系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充分运用先予执行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