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院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对司法机关的尊重、信任和认可,而司法公正、司法高效是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的保证,司法为民是司法公信的动力和源泉。要提高基层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必须要努力做好公正、高效、廉洁、为民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着力以司法公正铸造司法权威

 

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终要求,实现、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司法的终极目标。衡量审判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就是司法公正,只有公正司法才能铸造出司法权威。

 

1、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审判公开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应贯穿审判的全过程。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中能够公开的环节必须全方位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审判公开不仅要求开庭要公开,而且要求审理经过要公开、透明,裁判结果要公开,所有的判决都要公开宣判,所有能公开的法律文书都要公开,比如可以将裁判文书上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公开非常重视,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两个文件,基层法院处在审判工作的一线,更应高度重视,大力加强审判公开的力度和广度,要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公开,让群众能看到公正实现的全过程,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2、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必须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充分反映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我们过分注重追求实体公正,而忽略了程序公正,造成一些案件虽然实体处理正确,但因为适用程序方面的问题,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怀疑,影响了司法权威。因此,必须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严格按程序办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没有程序的合法性,就不会有结果的正当性,即使结果是正确的,也因缺乏正当性而不被社会所认可。程序公正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公正的,而实体公正只是相对于个案来说是公正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公正甚至优于实体公正,这也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3、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更要主动接受人大、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人大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法院应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倾听代表心声。同时要通过公开开庭向旁听群众进行生动具体的法制教育,让群众了解法院,了解法院审判案件的每一个过程,进而认可法院的判决,支持法院工作。要大力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有效的途径,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目前,陪审员制度落实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太少,一些陪审员发表意见还是跟着审判长的观点走,独立的意见被采纳的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没有发挥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也不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应该看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能够较好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当事人对他们也比较信任,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更直接地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而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群众对法院的一些误解或猜疑,从而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的效果。

 

二、要着力以司法高效提升司法权威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公正是司法的最高目标,但效率同样是司法追求的目标。公正与效率应该相辅相成,公正应该是高效率的公正,“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很难想象,当一个案件被拖了一、二年后才有了最后的结果,当事人也被拖得精疲力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甚至最后结果对他们来说已经失去意义的时候,他们如何对司法产生信心,司法权威如何能够树立。要提高司法效率,就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机制,要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将案件审理、执行置于监督之下,实行立、审、执分离,审、执限催、督办制度,对临近审、执限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尽量缩短案件审理期限,让纠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化解。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让生效裁判文书尽快能够履行,让胜诉者的利益得到维护。只有高效地化解纠纷,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起司法权威。

 

三、要着力以司法廉洁确保司法权威

 

追求公正与效率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最直接的方式,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则有赖于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的法官群体。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化身,应具有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社会良知,刚正不阿、秉公而断的职业素养,正直善良、谦虚好学的良好品格。法官应以自己良好的品格和渊博的社会知识和法律知识,以及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证据判断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以及对有关问题的深刻理解,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官群体的良好形象,进而增强司法权威。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各种有效的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加大事前预防力度,教育干警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确保法官队伍清正廉洁。今年,我院先后制订了《关于落实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2008年党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加强了对干警审判行为、业外行为的规范。

 

四、要着力以司法为民增强司法权威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体现了司法的本质特征是“为民”,司法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是解决群众最想解决的问题。因此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城市房地产拆迁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企业改制等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法院应站在群众的角度,多为他们着想。“群众利益无小事”,在法院、法官看起来的一件微不足道的事,对于某些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一辈子最大的事。因此我们应该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群众多办实事,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同时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帮助弱势群体。近年来,我院对追索赡养费、抚育费、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报酬争议等案件,推出“口头预约”、“上门立案”等利民措施,为老人、儿童、下岗职工和农民工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同时,在严格执行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最高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为一时无钱打官司的困难群众,实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同时还认真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变群众上访为主动下访,通过走访上访群众,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问题,增强他们依法解决问题的信心,从而树立起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