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进一步规范执行中对查封财产的委托鉴定、拍卖活动,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滨海法院结合工作实践,出台《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鉴定、拍卖财产的规定》。该《规定》强调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监督活动的规范性。明确纪检监察部门在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的职责,实施监督的程序和形式,以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是监督机构的主体性。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法院拍卖和委托签定工作的主体之一,直接参与组织当事人对机构的选择,对立案庭填写的《司法鉴定移送内审表》进行审查,和立案庭工作人员一同参加拍卖会,对拍卖会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拍卖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是监督过程的完整性。纪检监察部门对所有需要拍卖、委托鉴定的案件编号登记,从立案庭接受鉴定、拍卖委托开始介入,对鉴定、拍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并将整个监督过程记录备案,装订成册,确保鉴定、拍卖工作的阳光透明。

四是监督对象的广泛性。不仅对本院部门、干警在鉴定、拍卖中的行为实施监督,还对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的机构、与鉴定拍卖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进行监督,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