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钱就贪的支部书记
作者:晏祥龙 发布时间:2008-09-04 浏览次数:1256
本网宿迁讯:原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董沟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董洪海,男,54岁,别看官职不大,但贪得无厌胃口却不小。近几年,利用手中权力,受贿、侵占、挪用,见钱就贪,涉案金额50余万元,最终落得被泗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可悲下场。董洪海还不服,上诉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下旬被宿迁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职权受贿
董洪海在1986年任泗洪县重岗乡董沟村党支部书记、后任青阳镇董沟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期间,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行贿送礼很少,集体资金入不敷出,董洪海还算清白。自从任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董沟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后,随着开发区经济飞速发展,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各项工程建设接连不断开工,为了求得董洪海在工程建设上的关照,一些开发商想方设法向董洪海扔去“糖衣炮弹”。
2004年5月一天,某工程承包人张某为了求得董洪海在工程发包上的“优惠”,准备了2000元现金送到董洪海家中(也是村办公室),董洪海稍作推辞就如数收下。这是董洪海收下的第一笔受贿款,他不但不觉得心里不安,反而有种受人器重的激动感觉。
2006年9月一天,工程承包人张某看到三次送些“小礼”,董洪海都收下,并从中获得一些关照。为了更进一步让其为自已办事,他准备了5万元一份大礼送到董洪海家中,董洪海看到厚厚一堆钞票,激动的眼都红了,稍微客气一下就全部放进了办公抽屉内。这是董洪海受贿最多的一笔现金。
从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董洪海利用任董沟社区居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六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张某人民币64982.72元,并为其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案发后,董洪海对此供认不讳,还算态度老实。
利用职务侵占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资金逐年有所节余,对这些资金到底如何支出?直接考验着管理这些资金农村干部的品德。董洪海在这方面是个失败者。
2006年4月,在兑现2005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时,董洪海在巳经从镇领取奖金后,又未经集体研究和上级领导同意,擅自从社区集体资金中领取1.1万作为招商引资奖金占为己有。另外,从2002年8月至2004年间,董洪海利用职务上的权利,从社区集体资金中超出标准领取工资、奖金4315.5元人民币。
据法院判决书认定,2002年8月至2007年6月,董洪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将董沟社区集体资金15415.5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已有。
案发后,董洪海辩称从社区领取1.1万,是为了解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巳开支的不好报销的费用,是经过镇领导同意领取的,但无证据证实,法院没有其采纳辩护意见。
非法挪用资金
2006年8月,董沟社区以每年3.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集体所有的位于青阳镇工业园区内的厂房出租给王某经营泗洪县金龙渔网厂。
非法挪用公款
董洪海视集体资金为自己资金一样,不仅自己随便侵占挪用,还随意借给他人使用。
2006年7月至2006年9月,董洪海将社区领取的集体被征用土地补偿款计245674.58元人民币不入账,安排该社区居委会妇女主任保管。从2006年底至2007年上半年,董洪海先后四次从妇女主任手中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计14万元人民币,用于自己建厂房办厂等。2006年9月,董洪海为获取利息,将妇女主任保管的社区集体土地补偿款5万元人民币,借给许某某用于经营水产品,收取利息装进自己口袋。2007年5月,董洪海将妇女主任保管的社区集体土地补偿款2万元人民币,借给孙某作为办厂周转金。
据法院判决书认定,从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7月份,董洪海先后8次从妇女主任手中挪用公款计人民币24万元,用于自己及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所挪用的公款均已归还。
经群众举报,2007年12月董洪海被逮捕,2008年5月被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向泗洪法院提起公诉。泗洪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董洪海在任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董沟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占集体资金,数额较大;挪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和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挪用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洪海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洪海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今年6月泗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洪海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董洪海被追回的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职务侵占所得,返还董沟社区居委会。
法官点评:董洪海作为一名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违法犯罪固然自身原因是主要的,但也客观暴露出农村集体组织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后,实行村财务由乡镇统一管理,村、社区等不设会计,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组织的一些收入是否入帐,缺乏严格的监管。支出更是难以实施有效监督。董洪海把集体资金40多万元,放在一个自己控制得住的人手里,等于放在自己身上,随心所欲支出,使董洪海在犯罪的道路上欲罢不能。但愿此案能给有关方面以警示,研究和加强新时期农村财务管理,堵塞漏洞,防止更多的“王洪海”、“张洪海”违法,推动新农村建设更快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