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索要扶养费 合理费用获支持
作者:张燕 褚军 发布时间:2008-09-04 浏览次数:1135
本网苏州讯:夫妻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分居生活,妻子认为丈夫对其病情、生活漠不关心,未尽扶养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每月1600元。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女)与朱某于1993年6月登记结婚,2004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头部受伤并住院治疗,出院记录反映患者恢复良好,一般情况可。2006年-2007年李某在某制衣厂工作。目前李某与朱某分居,其与女儿居住在娘家,种植有2亩多责任地的粮食。朱某曾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主动撤回起诉。李某曾就扶养费于2006年5月向法院起诉,达成协议后撤诉,后双方均不愿履行协议,李某遂再次起诉,认为朱某在婚后对其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其患有经常性头痛、耳鸣、胸闷及精神疾病,因李某无业,也无经济来源,在医药费、生活费的承担上存在困难,故要求朱某履行扶养义务。朱某则辩称, 2004年争执过程中系李某自己误伤,已经治愈,现李某有完全经济生活能力,身体正常,不同意支付扶养费。审理中经鉴定,李某为神经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构成伤残。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存在的前提是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适用条件是一方当事人需要扶养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扶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被扶养人实际需要、扶养人经济能力和社会生活水平合理确定。本案中,原告虽有患神经症,但未构成伤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未丧失劳动能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每月1600元依据不足。原告目前的收入来源于2亩多责任地的粮食种植,难以满足生活需要,但其自身也应积极寻找工作,原告在寻找工作的适当期间内,被告应给予扶养。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曾达成协议的约定等,酌定原告寻找工作的时间为6个月,被告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费,遂一审判决被告朱某付给原告李某生活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