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法院“四项措施”缩减司法鉴定评估周期
作者:张东鹏 发布时间:2008-09-04 浏览次数:1050
本网徐州讯:沛县法院针对部分委托鉴定、评估案件周期较长,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采取四项措施,从内部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对外与鉴定机构加强沟通联系,提高鉴定效率,缩短了审限扣除期限,保障了鉴定评估案件的及时审理。
一是严把委托鉴定受理关,要求委托事项必须明确具体。该院认真审查委托鉴定申请,要求鉴定、评估案件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并在鉴定评估申请表上予以详细表述。符合委托鉴定条件的,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对于委托内容不明确的案件,要求承办人补充写明,否则不予委托。二是严把鉴定材料关,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对于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评估材料,该院根据委托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材料予以说明,并要求案件承办人限期提供。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的,及时将案件退回委托的业务庭。对鉴定评估依据的书面材料发现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及时退回业务庭进行质证,并限期完成,防止因鉴定依据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认证,导致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引起重新鉴定程序。三是及时告知有关鉴定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鉴定。该院在委托鉴定之前,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鉴定科及时掌握鉴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必要时邀请承办法官、有关鉴定机构人员,就鉴定中存在的难题进行商讨,同时可邀请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参加,对鉴定中存在的风险、鉴定费用的承担等问题向申请人充分进行释明,促使申请人理性选择鉴定。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排查制度和催办制度。近年来,该院针对委托鉴定、评估的案件也逐年上升,积极应对,强化管理,建立司法鉴定案件定期排查制度和催办制度。即对在办鉴定、评估案件,每周排查一次,详细了解鉴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和解决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对鉴定周期较长的及时了解原因,提示鉴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并跟踪催办。对鉴定人员责任心不强,作风拖拉,效率低下,延误案件审理的,建议鉴定机构按其规定给予处罚,并对鉴定机构发出警告,限期整改。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拖延鉴定、违法鉴定或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导致案件依据鉴定结果裁判错误的,报上级法院和其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鉴定资格。